知名零食品牌衛龍因其部分辣條產品包裝上的文案(如“約嗎”、“賊大”等)被指涉嫌打低俗擦邊球,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。這一事件不僅涉及商業營銷的尺度問題,更直接關系到產品包裝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。我國對于產品包裝,尤其是食品包裝,有哪些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呢?
一、核心法律法規框架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:這是規制產品包裝宣傳內容的最核心法律。其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、合法,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內容,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。第九條明確禁止廣告含有“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”以及“含有淫穢、色情、賭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內容”。若包裝上的文字、圖案被認定為具有上述不良傾向,便涉嫌違法。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:作為食品行業的根本大法,其第六十七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,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,標簽應當合法、合規,且內容應當真實準確,不得含有虛假內容,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。標簽、說明書應當清楚、明顯,容易辨識。雖然主要針對食品安全信息,但其對“真實、清楚”的原則性要求,也延伸至整體包裝設計不應誤導或對消費者(尤其是未成年人)產生不良影響。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:該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、人格尊嚴受尊重等權利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質量、性能等信息,應當真實、全面,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。帶有低俗暗示的包裝,可能被視作對消費者,特別是女性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不尊重。
- 《產品質量法》: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,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、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。雖未直接涉及內容健康度,但為包裝標識的規范性提供了法律基礎。
二、針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規定
鑒于零食的主要消費群體包含大量未成年人,相關法律對此有特別考量:
- 《廣告法》第十條: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
- 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:生產、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,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,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。其整體精神要求社會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、文明的成長環境。含有性暗示、低俗內容的包裝,顯然與這一精神相悖。
三、監管與法律責任
市場監管管理部門(主要是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)是產品包裝合規性的主要監管機構。對于涉嫌違反《廣告法》等規定的包裝,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發布廣告、消除影響,并處以罰款(《廣告法》第五十七條,情節嚴重的,處廣告費用數倍罰款,乃至吊銷營業執照)。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此進行社會監督,消費者也可依法進行投訴舉報。
四、給企業的法律建議與啟示
- 嚴守底線,端正營銷觀念:企業應認識到,產品包裝是品牌形象和法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,而非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。創意營銷必須在法律與公序良俗的框架內進行,摒棄以低俗、暗示作為賣點的短視行為。
- 進行合規審查:在產品包裝設計定稿前,建議由法務部門或外聘專業律師進行廣告內容合規審查,對照《廣告法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格自查,避免使用可能引發不良聯想或爭議的文案與圖案。
- 重視社會責任:特別是面向大眾消費的食品企業,應充分考慮其產品對青少年群體的廣泛影響,主動承擔起引導健康、積極消費文化的社會責任。
衛龍辣條包裝引發的爭議,為企業敲響了警鐘:產品包裝絕非法外之地。它不僅要清晰、真實地傳達產品信息,更必須嚴格遵守《廣告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,堅守道德底線,尊重公序良俗,特別是要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責任。在追求市場關注度的合法、合規、合情才是企業行穩致遠的根本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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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2-16 10:13:46